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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08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丽萍,女,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站前路253号12栋2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7********。被申请人:刘春文,女,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人吴丽萍与被申请人刘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已作出(2017)赣0302民初20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春文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于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查封吴丽萍、李恺位于安源区康庄路东延段凤凰天成4栋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6343号)。吴丽萍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春文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于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吴丽萍、李恺位于安源区康庄路东延段凤凰天成4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6343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