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柴久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久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45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久斌,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7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久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奇、郭燕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久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柴久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珲春路龙井巷西塔小区5号楼7单元7楼2号室内,趁屋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某放置于柜子里的人民币3600元盗走。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柴久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柴久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柴久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柴久斌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柴久斌积极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久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二百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志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