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天津恒润通运物流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天津恒润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华熙达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2号。负责人:葛强,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恒润通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2-711室。法定代表人:贯忠岐。被执行人:天津市华熙达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551室。法定代表人:端木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恒润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华熙达橡胶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津0104执1347号之一至之六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华熙达橡胶有限公司名下六辆机动车的车务手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彭春生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华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