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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铁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0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铁虎,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捕前住朔城区长虹南二巷*号。2000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铁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蔚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铁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吕铁虎携带毒品在朔州市朔城区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在吕铁虎身上当场查获可疑白色晶体疑似冰毒28.5克、可疑圆形片状毒品”忽悠悠”119.5克。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10份可疑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送检的10份可疑圆形片状物中均检测出甲喹酮和咖啡因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铁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扣押、称量笔录、提取、扣押、称量记录、称量、取样笔录、称量、抽样记录、赃物收缴登记表、电子天平鉴定证书、指认毒品照片、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00]朔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鉴定意见(朔)公(理化)鉴(毒品)字[2017]第2-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朔)公(理化)鉴(毒品)字[2017]第2-2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吕铁虎的供述、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铁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相应事实和证据证实,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铁虎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铁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铁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静波人民陪审员  高 瑜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武星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