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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丽霞、黄肖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霞,黄肖丽,张瑞俊,王海燕,王智威,黄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94号申请执行人付丽霞,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黄肖丽,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张瑞俊,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王智威,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黄周勇,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付丽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625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肖丽所有的丽水市鸿泰金属有限公司出资额250万人民币(50%股权)。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巍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