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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焕华与鲁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焕华,鲁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052号原告:高焕华,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鲁许,男,约30岁,汉族,住邓州市。原告高焕华与被告鲁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马传娣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高焕华负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寒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