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20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与黄建立、郑州芳怡花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黄建立,郑州芳怡花卉有限公司,河南中唐元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新红,马永生,王金辉,王新伟,许慧敏,杨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032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六合幸福门7号楼副楼一层。负责人张献军。委托代理人王四化、李青洲,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立,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郑州芳怡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与江山路交叉口贾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被告河南中唐元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0号楼7层705、706室。法定代表人马永生。被告李新红,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被告马永生,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金辉,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新伟,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许慧敏,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杨航,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诉被告黄建立、郑州芳怡花卉有限公司、河南中唐元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新红、马永生、王金辉、王新伟、许慧敏、杨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