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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仕好与XX新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仕好,XX新,任文权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627号之一原告:胡仕好,男,生于1953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XX新,男,生于1963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任文权,男,生于1949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胡仕好与被告XX新、任文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胡仕好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仕好撤回起诉。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宇锋人民陪审员  吴华军人民陪审员  童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