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库尔勒商通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昊润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尔勒商通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巴州昊润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商通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昊润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西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任宏,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焉耆县焉耆镇政府路。法定代表人:符磊,系公司经理。上诉人库尔勒商通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2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库尔勒商通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2474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巴州昊润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一个合同、同一事实分别起诉。通过一个合同引发的诉讼拆分成两个诉讼,以降低诉讼请求金额,规避级别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巴州昊润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主体工程及主体以外工程的两个《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并非同一工程。原告巴州昊润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两个工程合同分别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马  建  忠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