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念菊与周万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念菊,周万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833号之一原告:温念菊,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市。委托代理人:韩俊,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万波,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55946371D),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御景园1-2-3-5幢119室-127室。负责人:陈仁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雅,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念菊与被告周万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念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温念菊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