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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小军与孙占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军,孙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军,男。被执行人:孙占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军与被执行人孙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2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占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小军借款本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2017年7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占武在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协执单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周小军向本院提交书面同意书,同意暂时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