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孔令兰、万士亮等与张克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兰,万士亮,张克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530号原告:孔令兰,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万士亮,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勇,安徽省颍上县红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克柱,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67136P(1-1)。负责人:于春生,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孔令兰、万士亮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兰、万士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兰、万士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孔令兰、万士亮负担。审判员 秦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