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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孔令兰、万士亮等与张克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兰,万士亮,张克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530号原告:孔令兰,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万士亮,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勇,安徽省颍上县红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克柱,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67136P(1-1)。负责人:于春生,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孔令兰、万士亮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兰、万士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兰、万士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孔令兰、万士亮负担。审判员  秦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