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0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萌与赵淑荣、薛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萌,赵淑荣,薛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237号原告:丁萌,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云,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荣,女,1950年1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薛春生,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丁萌与被告赵淑荣、薛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丁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萌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原告丁萌负担。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