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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0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萌与赵淑荣、薛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萌,赵淑荣,薛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237号原告:丁萌,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云,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荣,女,1950年1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薛春生,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丁萌与被告赵淑荣、薛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丁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萌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原告丁萌负担。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