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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继强、张武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强,张武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强,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张武汉,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强与被执行人张武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因(2016)闽0623民初44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请求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623执164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