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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申请朱千生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朱千生,刘道霞,刘万春,刘淑梅,李大明,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住所地海伦市雷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周财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千生,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所地海伦市。被执行人:刘道霞,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所地海伦市。被执行人:刘万春,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所地海伦市。被执行人:刘淑梅,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所地海伦市。被执行人:李大明,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所地海伦市。被执行人:刘丽娜,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所地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千生、刘道霞、刘万春、刘淑梅、李大明、刘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3民初1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权审判员 陈洪威审判员 佟 禹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