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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邱建民故意杀人、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建民,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朝鲜族,无业,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建民犯故意杀人、强奸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东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建民与江某离婚后,于2017年2月22日凌晨1时许,窜至东丰镇东方明珠小区江某的住处,要求江某开门,并反复纠缠江某,江某未予理睬,当日5时又来到江某家,打电话骚扰江某,并守候在江某家门外,听到江某与一男子通话,怀疑与人有染,产生杀人后自杀念头,当日9时许,邱建民乘江某开门扔垃圾之机闯入室内,将门反锁,邱建民怕江某报警求助,先用厨房内的菜刀将江某手机砍碎,又逼迫江某与其共同服下多半瓶安眠药(酸盐多塞平)和半瓶白酒,之后邱建民提出要与江某发生性关系,江某不同意,邱建民一手持刀一手将江某衣服脱下,在江某家东屋室内将江某强奸,作案后邱建民由于服下的安眠药产生药效使其昏睡,江某趁机逃出室外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邱建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邱建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建民与江某离婚后,于2017年2月22日凌晨1时许,窜至东丰镇东方明珠小区江某的住处,要求江某开门,并反复纠缠江某,江某未予理睬,当日5时邱建民又来到江某家,打电话骚扰江某,并守候在江某家门外,听到江某与一男子通话,怀疑江某与其有染,便产生杀人后自杀念头,当日9时许,邱建民趁江某开门扔垃圾之机闯入室内,将门反锁,邱建民怕江某报警求助,先用厨房内的菜刀将江某手机砍碎,又逼迫江某与其共同服下多半瓶安眠药(酸盐多塞平)和半瓶白酒,之后邱建民提出要与江某发生性关系,邱建民由于服下的安眠药产生药效使其昏睡,江某趁机逃出室外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证实案件揭发、侦破情况及被告人邱建民被抓获归案情况。2.被告人邱建民的供述,供述了2017年2月22日凌晨,其来到东丰镇东方明珠小区被害人江某的住处,要求江某开门,江某不同意,早上5、6中的时候其又来到江某家楼下,趁楼宇门没关便来到了江某家门口,在门口听见江某在屋里给别人打了几个电话,电话中基本都是在说其坏话,当听见电话里说到有一个男的晚上要来江某家里的时候其非常生气,感觉自己窝囊,故心里有了和江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大约到10点多,其趁江某开门扔垃圾之机闯入室内,将门反锁,由于怕江某报警求助,先用厨房内的菜刀将被害人手机砍碎,又逼迫江某与其共同服下多半瓶安眠药(酸盐多塞平)和半瓶白酒,之后其提出要与江某发生性关系,进入卧室将衣服脱掉后又返回客厅将剩下的酒喝完,再次回到卧室后就没印象了,是否发生性关系不知道了的事实。3.被害人江某的陈述,陈述了2017年2月22日1时30分左右,其家里门铃响了,门铃响了三遍后其接起门铃,对方是其前夫邱建民,邱建民要求其开门,并反复纠缠江某,其未予理睬。当日9时40分左右,邱建民趁其开门扔垃圾之机闯入室内,并将门反锁,先用厨房内的菜刀将其手机砍碎,又逼迫其共同服下多半瓶安眠药(酸盐多塞平)和半瓶白酒,之后邱建民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将其强奸,强奸过程中邱建民由于服下的安眠药产生药效使其昏睡,其趁机逃出室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经过。4.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2日11点半左右被害人江某在其开的超市中向其借电话报警的事实。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2日上午9点左右,其看见一男子坐在对门墙边地上,过了大约十分钟听见隔壁有声响及之后警察来了的事实。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2日接到其母亲江某电话,其赶到母亲家楼下听其母亲跟警察说邱建民用刀逼着其吃下安眠药及到母亲家中时屋内情况,以及之后去医院抢救邱建民和江某的事实经过。7.东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现场勘察笔录、提取痕迹和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提取笔录、邱建民故意杀人案作案工具照片、邱建民故意杀人案涉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鉴定委托书、病历续页及病情介绍等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委托鉴定及被告人邱建民和被害人江某住院抢救的事实。8.鉴定文书,证实2017年2月22日东丰县东丰镇阳光新城小区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印痕迹是被告人邱建民右手中指所留及送检的邱建民唾液样本的STR分型与送检的邱建民阴茎擦拭物、邱建民阴茎擦拭物的STR分型均一致、送检的江某唾液样本的STR分型与送检的带血迹纸团的STR分型均一致的事实。9.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建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邱建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指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邱建民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建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建民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建民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本案未对被害人做内检,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邱建民的强奸行为既遂,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邱建民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建民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建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永强审 判 员  鄂义飞人民陪审员  孙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