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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40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楚遵东与王郝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遵东,王郝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4016—2号原告:楚遵东,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王郝成,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营。2017年8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43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郝成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8月31日被告王郝成交纳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王郝成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郝成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