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云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云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3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临海大道59号招商海运中心口岸楼701室。法定代表人:韩立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艳,女,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6号建艺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忽群。上诉人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油工会)因与被上诉人云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1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油工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驳回南油工会起诉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己过期,原告(南油工会)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是本案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南油工会认为这两点理由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法规。第一,《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与南油工会主体资格是否存续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过期不意味着南油工会的主体灭失。南油工会并没有主动或被动办理《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注销手续,南油工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另外,南油工会未及时办理《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的原因是深圳市工会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并不是南油工会的主观原因,南油工会也一直努力协调深圳市总工会办理新的《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2017年5月31日,深圳市总工会向南油工会出具《关于换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证明》,内容是“你会因工会换届重新申办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材料已收悉,现正在审核当中,特此证明。”说明南油工会正在积极解决资格证过期问题。第二,南油工会是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为云艳垫付保费的问题上与作为工会成员的云艳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行政管理等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云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赞成购买涉案保险的决议,南油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只能执行该决议。第三,对于南油工会违规为部分工会会员购买的商业保险,为落实中纪委巡视组的整改措施,南油工会采取了包括召开大会动员、部分会员座谈以及个别会员单独协商(包括电话、短信、特快专递)等方式,使得54位工会会员主动退还了南油工会垫付的保费,但在发送律师函后仍有云艳在内的工会会员拒绝退还,南油工会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南油工会认为云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并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福田区法院应当受理。另外,南油工会申请将人寿公司列为第三人,是因为若人寿公司向云艳支付保险金或者办理退保手续,南油工会的合法利益必将受到损害。因此,南油工会与该项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福田区法院不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南油工会提交《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显示,南油工会的主体资格证有限期为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8月19日,而本案立案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即立案时南油工会已无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南油工会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第二,根据南油工会提交的证据显示,云艳系南油工会公司的员工,因南油工会所在地在前海大开发地区,交通状况恶劣,交通安全存在风险,空气污染较重,为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南油工会出资为云艳等64名员工购买涉案保险。南油工会为云艳支付了涉案保险的保险费9万元,云艳系涉案保险的投保人。故南油工会系因云艳为其公司员工,为保障其福利,为其支付的上述保险金,双方未就上述9万元签订任何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协议。综上,首先本案南油工会并非合法有效的民事诉讼主体,其次本案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南油工会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南油工会要求人寿公司在云艳未向南油工会归还保险费和利息的情况下,不得向云艳支付保险金或者办理退保。涉案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云艳,南油工会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人寿公司是否向云艳支付保险金或者办理退保手续,均与南油工会没有关系,南油工会与上述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南油工会的该项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亦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一审裁定驳回南油工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待裁定书生效后,全部退还南油工会。本院经审理查明,南油工会的粤工社法证字第03XXXX45号《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显示,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8月19日,另该证书下方备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办理年审时间,逾期一个月未年审,此证予以注销”。南油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深圳市总工会在2017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证明》,内容为“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你会因工会换届重新申办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材料已收悉,现正在审核当中,特此证明”。另查,南油公司一审提交其2012年9月5日的《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全体会员大会决议》,其中记载的关于购买涉案保险产品原因为:“公司所在地为前海大开发地区,港区货柜车、堆场作业车出入频繁,加之修路修桥,道路交通状况比较恶劣。几年来员工上下班途中已发生多起碰车、追尾、爆胎等事故,交通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另外前海地区设有多座发电厂,包括垃圾发电厂,空气污染较重,对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为保护会员身心健康等权益,故为会员选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保障员工利益”。本院审查认为,从南油工会一审提交的《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及二审中提交的证明可以看出,该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8月19日,南油工会提交的证据不能提交证明该日期后其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尚有效存在,故一审法院认定立案时南油公司不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正确,应予维持。从南油工会提交的2012年9月5日《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全体会员大会决议》中记载的购买原因来看,其系作为工会为了保护会员的身心健康,而支付的保险金,购买涉案保险,双方未就该9万元保费签订任何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协议。故本案确实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南油工会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对于南油工会与云艳之间因支付保险费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可另循途径解决。对南油工会要求人寿公司在云艳未向南油工会归还保险费和利息的情况下,不得向云艳支付保险金或者办理退保的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应予维持。故对上诉人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国 林审 判 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郑 寒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国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