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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XX诉于希、李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于希,李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279号原告:XX,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于希,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李东辉,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XX诉被告于希、李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皆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