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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胡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刑初121号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为30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潜入西充县金泉乡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的忠义楼,在一楼吧台柜子盗走两瓶500ml的52°五粮液白酒,又用菜刀把二楼吧台处的抽屉撬开,盗走抽屉内的香烟,其中包括1条未拆封的软云烟、10包和谐玉溪香烟、7包软中华香烟、5包黄金叶(大天叶)香烟并将香烟装在一个装服装的塑料袋中后离开。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在西充县“某”网吧被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扣押了1条未拆封的软云烟、3包和谐玉溪香烟、7包软中华香烟、4包黄金叶(大天叶)香烟。经西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所盗窃财物价值306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为30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于2017年4月6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共羁押14日,应折抵刑期14日。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付。)二、已缴获的赃物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红清人民陪审员  谢国海人民陪审员  向子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