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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34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30周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3周岁。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栾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