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州晟钢炉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晟钢炉料有限公司,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财保160号申请人:徐州晟钢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厉湾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褚倩,总经理。被申请人: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张寨镇魏老家村封新庄组。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申请人徐州晟钢炉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的铁矿石15384.6154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的铁矿石15384.6154吨。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晟钢炉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