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刘佳营、颜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刘佳营,颜敏,陈友军,颜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集镇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玉亮,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文慧,泰州市姜堰区洪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佳营,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颜敏,女,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陈友军,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颜国才,男,194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佳营、颜敏、陈友军、颜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204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