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书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99号。负责人冯怀春,行长。张洪林,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于东于东霞,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洪林之妻。潍坊银行股份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申请执行张洪林、于东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行人张洪林在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昌润路12号城市主人联排23幢1至3层2304号有房产一套(聊房权证湖字第××)且已经评估完毕。因被执行人张洪林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拍卖被执行人张洪林在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昌润路12号城市主人联排23幢1至3层2304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