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元元、陈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元,陈忻,黄智勇,郭惠英,闽侯县嘉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918号申请人:张元元,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陈忻,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黄智勇,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郭惠英,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闽侯县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316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943567995。法定代表人:黄智勇。申请人张元元、陈忻与被申请人黄智勇、郭惠英、闽侯县嘉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元元、陈忻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智勇、郭惠英、闽侯县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24,2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元元、陈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智勇、郭惠英、闽侯县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2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424,2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元元、陈忻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芙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