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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益纯与董泽泉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益纯,董泽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李益纯,女,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董泽泉,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益纯与被执行人董泽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董泽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泽泉名下的银行账户。嗣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益纯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7执3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