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8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有众,付群,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家湖镇长寿路与杨公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14926539-X。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678310-1。法定代表人:张有众,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910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8718-3。被执行人:张有众,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付群,女,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磊,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有众、付群、张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群在合肥有一处房产,该房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城3-602室,产权证号为合产61334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群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城3-6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合产613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付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付群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