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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占良、韩金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史占良,韩金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271号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史占良,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韩金洪,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占良、韩金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大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远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