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4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与山西稷鑫石材有限公司、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张根元、张晓琪、张三元、薛珍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山西稷鑫石材有限公司,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张根元,张晓琪,张三元,薛珍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4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住稷山县稷峰西街10号。负责人:马晓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西稷鑫石材有限公司,住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法定代表人:张根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住稷山县西社镇清水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少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根元,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第二居民组。被执行人:张晓琪,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第二居民组。被执行人:张三元,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第二居民组。被执行人:薛珍贤,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第二居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稷鑫石材有限公司、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张根元、张晓琪、张三元、薛珍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对被执行人山西稷鑫石材有限公司工商部门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评估、拍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山西稷鑫石材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并评估、拍卖。本裁定立即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薛春平审 判 员 张淑菁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