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与周端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周端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2408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地址: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西新天地一期18座。负责人陈春葵,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光廷,该公司办事员。委托代理人房能勇,该公司办事员。被告周端锋,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英德市,我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诉被告周端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承担。审判员 黄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蓝淑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