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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盛莉与齐维娜余小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莉,余小平,齐维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盛莉,女,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余小平,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齐维娜,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莉与被执行人齐维娜、余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小平、齐维娜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盛莉的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余小平、齐维娜的车辆、房屋、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小平、齐维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仁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