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海彬、崔洪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彬,崔洪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海彬,男,1979年9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饶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广饶县。委托辩护人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洪强,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饶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海彬、崔洪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海彬及其辩护人李秀英、被告人崔洪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郭海彬、崔洪强在广饶县李鹊镇兴业小区北门自助海鲜城内,酒后与就餐的高某、李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海彬、崔洪强将高某、李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海彬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被害人赔偿款70000元;被告人崔洪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被害人赔偿款4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郭海彬、崔洪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海彬、崔洪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李某陈述、证人刘某、马某证言、广饶县公安局(广)公(刑)伤鉴(法临)字[2016]3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公(刑)伤鉴(法临)字[2016]2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饶县公安局勘验笔录及照片、和解协议书、赔偿收条及被告人郭海彬、崔洪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海彬、崔洪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郭海彬、崔洪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海彬、崔洪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海彬的辩护人认为郭海彬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其认为郭海彬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海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海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中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紫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惩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