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鸿伟与朝阳镇新桐村闻家街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伟,朝阳镇新桐村闻家街屯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996号原告:李鸿伟,女,1974年2月6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朝阳镇新桐村闻家街屯。负责人:李俊,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伟与被告朝阳镇新桐村闻家街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李鸿伟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