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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斌、吴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斌,吴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斌,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吴媛媛,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斌与被执行人吴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媛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媛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媛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媛媛所有的在阿里巴巴支付宝的存款帐户20×××71人民币63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