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斌、吴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斌,吴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斌,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吴媛媛,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斌与被执行人吴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媛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媛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媛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媛媛所有的在阿里巴巴支付宝的存款帐户20×××71人民币63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