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赛宇塑料五金冲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赛宇塑料五金冲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73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沿江镇上金村。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赛宇塑料五金冲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杏林村。经营者:张小彩,女,1943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6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赛宇塑料五金冲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岩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葛欠喜审 判 员 吴立信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