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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金,韩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60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井冈山路808号。组织机构代码73259524-9。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国金,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韩凤山,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金、韩凤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