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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阳春与刘旭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候阳春,刘旭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候阳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旭涛。上诉人侯阳春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阳春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侯阳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侯阳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上诉人侯阳春负担19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延慧审判员 刘 彩 虹审判员 武   烨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书记员 樊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