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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余银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824刑更13号罪犯余银生,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199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7)浙08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余银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罪犯余银生提出申请,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余银生患有肺结核。经委托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开化县人民医院鉴定,结论为罪犯余银生所患上述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有相关病历材料、诊断证明书、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罪犯余银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余银生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