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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汪旭东与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旭东,刘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892号原告:汪旭东,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刘兴华,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汪旭东与被告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汪旭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汪旭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汪旭东负担。审判员  刘志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