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洋义与徐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义,徐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594号原告:李洋义,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代理人:袁云霄,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其英,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义诉被告徐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洋义负担。审判员 金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