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国军、牟红与余洪东、尹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军,牟红,余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514号申请人:唐国军,男,生于1970年8月1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人:牟红,女,生于1972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鑫隆,四川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洪东,男,生于1976年10月1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军、牟红诉被告余洪东、尹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国军、牟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余洪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XXX**号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国军、牟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余洪东名下车牌号为川LXXX**号的汽车一辆,以上财产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转移、毁损,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程 冲书 记 员 孙酉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