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0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1933号原告:王某,女,回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张某,男,回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