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1933号原告:王某,女,回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张某,男,回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