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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玉林、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玉林,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樱,马树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玉林,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怡华大厦东座907B室。法定代表人:陈达仁。原审被告:黎樱,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审被告:马树仁,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再审申请人马玉林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黎樱、马树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玉林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再审主要称,中山市石岐区上海城小区和申请人物业所在小区不是同一小区,被申请人没有管理过申请人的物业;原审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体资料未尽到审查义务;提供涉案物业土地房产证及照片作为证据。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玉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