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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倩、岳池县花园鑫福弃土处置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倩,岳池县花园鑫福弃土处置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618-1号申请执行人:黄倩,女,生于1989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岳池县花园鑫福弃土处置场。经营者:尹辉,男,生于1972年1月10日,汉族,住华蓥市。本院在执行黄倩与岳池县花园鑫福弃土处置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岳池县花园鑫福弃土处置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仕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