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大川诉王艳、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大川,王艳,孙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085号原告:梁大川,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通远堡镇。被告:王艳,女,1959年7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山办事处。被告:孙秀华,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利民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大川诉被告王艳、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大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梁大川承担。审判员 车东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