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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50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小四、袁梅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四,袁梅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50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小四,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袁梅菊,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梅菊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袁梅菊价值343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