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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俊峰、张奇岫等与梅京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俊峰,张奇岫,梅京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408号原告:郝俊峰,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婷,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奇岫,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南仓小学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婷,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京涛,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熟,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俊峰、张奇岫与被告梅京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郝俊峰、张奇岫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俊峰、张奇岫撤诉。审 判 长  訾文华审 判 员  王津虎人民陪审员  梁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江学建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