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张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张武,吴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477608-X。负责人:徐小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武,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吴江明,男,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张武、吴江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张武、吴江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