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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8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汇馨远大装饰材料经营部与万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汇馨远大装饰材料经营部,万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451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汇馨远大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营者:刘秀荣,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超,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汇馨远大装饰材料经营部职员,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万元,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汇馨远大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万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汇馨远大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汇馨远大装饰材料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宝坻区汇馨远大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天津市宝坻区汇馨远大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仇贵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玉杰书 记 员 高传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