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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靳全亮、胡元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靳全亮,胡元庆,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洲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蔡知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靳全亮,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胡元庆,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刘兰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元庆、靳全亮、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在银行、车辆、房屋管理所等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元庆名下渝A×××××奥迪牌轿车一辆。经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公众号“”